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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专兼职比例以3:10为宜
人大代表到底是“专职比例高于兼职比例好,还是兼职比例高于专职比例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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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某市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就人大代表专兼职比例问题展开了辩论。

认为人大代表专职比例高于兼职比例好的人大机关工作者说: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但作为在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的人大代表,却因其大多数是兼职代表疏于专职调研而使其在人大会议期间所提议案和建议大多皆属个人意见而非广大群众的意见。若从该角度上讲,人大代表专职比例高于兼职比例,肯定是有益于其代表广大民意履职的。

而认为人大代表兼职比例高于专职比例好的人大机关工作者则说:若大多数人大代表都成了专职代表,不仅会大大增加各级财政负担,而且亦不利于“多渠道”集中反映政党和各个阶层、社会团体、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亦不利于其保证与原选举单位沟通广泛了解民情民意。即是说,兼职人大代表是有利于广开言路的。

笔者认为,不宜提倡人大代表专兼职比例的绝对化,但人大代表专兼职比例应当保持适当。

因为,从目前情况来看,若大多数人大代表皆成了专职代表,的确不仅会大大增加财政负担,而且不利于“多渠道”集中反映政党和各个阶层、社会团体、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亦不利于其保证与原选举单位沟通和广泛了解民情民意。

但是,若人大代表都成了兼职的,的确也存在因专职于本职工作而影响其依法履职行权的质量等问题。

如何把这两个方面的有利因素都兼顾起来,我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适当增加专职人大代表的比例和适当减少兼职人大代表的比例。

何为“适当”呢?

我们知道,目前划定人大代表是兼职还是专职,大概只有一个标准:即看其是否在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包括在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委会组成人员)。如在人大机关工作的人大代表,称之谓专职人大代表;除此之外,皆可称之谓兼职人大代表。

 从目前在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专职人大代表与其在机关外工作的兼职人大代表的比例来看,大概一般皆是1:15左右。如四川省广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中的市六届人大代表仅有17人,仅为全市300多名市人大代表的十五分之一还不到,其它各地人大专职与兼职代表的比例也大概如此。

这种悬殊过大的专、兼职代表比例,的确不利于充分依法发挥人大代表的履职行权作用。因此,笔者认为,较为适当的专、兼职人大代表的比例,最好调整在3:10左右。

这样,专职人大代表在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中的比例适当增多,既不会过多增加财政负担和影响人大代表在各个方面的代表性,亦不会削弱人大代表依法履职行权的整体优势,因而值得提倡和实行。

另外,对人大代表是否能充分依法履行其职责,也不能一概以是否专、兼职而论。

例如,在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某些所谓“专职人大代表”,倘若他们不热爱人大工作,不充分考虑如何依法履行人大代表职责,而是热衷受聘于社会各有关部门的戴“帽”,如受聘于“行风评议监督员”、“党风廉政监督员”、“警务公开监督员”、“农民减负监督员”、“效能建设监督员”等等社会职务,虽对其拓宽知政知情渠道有一定作用,但其戴“帽”过多,即会一定程序地影响其作为人大代表专职作用的发挥。

而未在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一些所谓“兼职人大代表”,如果能做到结合熟悉本部门情况,精通本行业业务的优势发挥其人大代表作用,可能其充分依法履职行权的作用比那些所谓“专职人大代表”还要发挥得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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