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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防联控疫情的一次重要的法治考量

来源:法制日报 

  据有关方面的不完全统计,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紧张进行之际,湖北、陕西、山东、安徽、河南、四川、黑龙江、贵州、内蒙古、云南等全国多地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纷纷于近期或通过依法加开一次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例会、或由其依法授权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了关于推迟召开人代会的决定,并在其决定的“通告”中称:本级人代会“具体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与此同时,亦有一些同志积极主动地建言:既然上述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这样的决定,或其依法授权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这样的决定,是其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而遵循“统一指挥、联防联控”之重大决策要求所采取的具体举措之一,这当然是无可非议的!然而,由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依法履职的,其作出的每一项决定决议都是依法而为的。故此,通过相关途径宣讲清楚其遵法依据的具体出处,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知情,可谓必要之举!

  首先,从“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来分析。

  这也就是说,由于上述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鉴于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之际,为贯彻落实在本行政区域范畴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要求,即于近期作出了关于推迟召开人代会暨具体召开时间另行通知的决定,若从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来分析,可谓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国家根本法的有关规定,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这部国家传染病防治专项法律的有关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九十九条分别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则具体规定,“国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既然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大。因此,各级人大“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蔓延的严峻形势”,为“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而“及时启动本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Ⅰ级响应”,作出关于推迟召开本地人代会的决定并予通告,此可谓是“人民权力机关为人民”而依法履职采取的一种相应及时举措。另则,既然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应依法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因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通过作出关于推迟召开本地人代会的决定及其通告,即有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蔓延的严峻形势”,集中全部精力和力量,采取多种切实举措,及时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同时,又有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疫情完全遏制之后,再在那时召开的本级人代会上以政府向大会作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作报告的形式,通过向本级人大代表报告本域全体人民群众非常关注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这项“传染病防治工作”,即可全面地将本级政府如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总动员令,而在本地党委的领导和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整个工作情况报告清晰。

  其次,再从“符合有关法定的规定”来分析。

  全国各地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或其授权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对其原定召开人大会议的时间推迟的决定,以及授权由其主任会议根据本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另行决定本域人大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并按照法定程序另行发出公告。此又可谓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因为,这样做,即是符合现行地方组织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的原则规定。

  我们知道,既然地方人代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召集,当然其召开时间亦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同时,这样做,又是符合不少地方人大议事规则中关于“因特殊情况需变更人代会召开时间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可决定授权由其主任会议确定具体召开本级人代会的具体时间”这一原则规定。因为,这种人大常委会预先授权其主任会议之方式,确实是有利避免“若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原已决定并已公告的人代会的召开时间,则需依法加开一次人大常委会例会”之麻烦的。也就是说,由于地方人大常委会一般皆要按其本级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一定时间作出关于召开本级人代会的大致时间的决定并予公告。这样的规定,其实是为了本级人大代表有较为充足的时间,依法提前做好出席会议的各项准备。

  然而,当遇到诸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蔓延”这样的“特殊情况”而需变更地方人大常委会原已公告本级人代会召开时间的决定时,一般即需通过加开一次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例会依法重新作出变更本地人代会召开时间的相关决定即可。而当地方人大常委会按照本级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采取预先授权其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因特殊情况需变更人代会召开时间”时“可确定召开本级人代会的具体时间”,此举确实既在地方人代会的具体实践中切实可行,又有利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确定有关“变更本级人代会召开的具体时间”等法定事项时,能够使之有法可依。

  笔者认为:上述地方人大常委会(或授权其主任会议),针对目前防控疫情的严峻形势,依法履职及时作出关于推迟召开本地人大会期的决定,确实既是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防控疫情超强部署工作而采取的“Ⅰ级响应”举措,又是其为联防联控本地疫情而主动接受的一次重要的法治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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