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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把加强生态环保立法修法写入“十四五”规划

建议把加强生态环保立法修法写入“十四五”规划

     (http://bbs1.people.com.cn/post/2/1/1/176669755.html人民网)

                    ·翟 峰

   由于“十四五”规划编制涉及到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因而人民群众对此无不翘首以盼。笔者因多年从事地方生态环保法治建设工作之实践,故对“十四五”规划中如何写入加强生态环保法治建设方面的内容充满了期待,并愿为此提出相关参考性建议。

   对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早在两年前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保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中即已明确提出,“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

   实践证明,我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即须依靠法治的力量。

   而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在国家“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之年,要使我国“十四五”生态环境规划体现紧扣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大战略思维,即有必要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写入“十四五”规划。

   由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关系到以完善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所构成的相关法律的刚性和相关制度的硬约束来切实推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牢固树立和促进人与自然的全面和谐共生,因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和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进程,既关系到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又关系到促使生态环保法治理念与绿色生活方式一道融入到每个城市和乡村、每个社区和街道、每个单位和村组。故此,这对我国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乃至于对全面推动“美丽中国建设”,皆可谓是意义重大的。

   正是由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关系到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体系的切实推进,因而我国即须通过生态环保的立法修法,针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和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等问题,皆应明规问责。因为,这确实是“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必然要求!

   虽然,国家和有立法权的地方,其生态环保的立法和修法之职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具有立法权的省(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民族自治州(县)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但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立法、修法(草案)初稿的拟定,却与国家生态环境部和地方具有立法权的省(市、区)的生态环境厅、设区市的生态环境局,以及民族自治州(县)的生态环境局有直接关系,或者说就是由其直接提供的。

   故此,在我国开启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起步期和奠基期的“十四五”时期,作为十四亿中国人民无限期待的、与其美好生活环境息息相关的国家“十四五”生态环保规划的编制和设计,对于其中的“如何加强生态环保立法修法”的这部分,确实是既离不开具有立法权的全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大代表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积极建言献策和依法审议,同样也离不开国家生态环境部和地方具有立法权的省(市、区)的生态环境厅、设区市的生态环境局,以及民族自治州(县)的生态环境局的直接参与和具体努力!

   鉴此,所以笔者要借此特别建言:把加强生态环保立法和修法写入我国“十四五”规划不仅有必要,而且非常重要!

 

    (注:此文首发于2020年8月16日人民网强国社区“深入讨论”栏目;作者翟峰系十三届九三学社中央人口资源环境专委会委员,四川省第十至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广元市第四至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第四至五届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委主任;先后受聘于中国社会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四川省立法咨询专家库成员、省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等公益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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