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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人大在‘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中的作用”

中共中央十九届五中全会在提出到二〇三五年我国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远景目标中,将“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作为了其中的一个重要目标。

笔者在深入领悟这一重要目标的实现意义时,即联想到了一个问题:即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十九大锚点报告提出的“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在2035年我国“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远景目标实现过程中,到底应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而该问题,确实是值得各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认真思考的基础上提出其探索之益见的。

笔者通过学习和思考,并结合当前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实际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中发挥作用,即有必要做到:在“支持依法治理”和“强化监督职能”上下足功夫:

一、在“支持依法治理”上下足功夫

也就是说,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中发挥作用,即应做到:在支持本级政府做好“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工作中,既应增强其与“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有关方面的法治意识,又应营造其与“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有关的法治环境。

(一)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支持本级人民政府做好“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相关工作中增强其与“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有关的法治意识,即应充分认知到:法治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治理方式,也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为何这样说?

因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我国宪法规定,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依法监督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历史重任。

可见,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依法履职支持政府推进“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相关工作,首先即需增强上述法治意识。

唯此,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承担其在支持本级政府推进“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中的依法履职之责任。

(二)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支持本级人民政府做好“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相关工作中营造其与“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有关的法治环境,即应在推进“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相关工作过程中,通过依法履职,作出有关推进“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重大决定,支持本级政府做好“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相关工作。

也就是说,人大或其常委会为支持本级人民政府做好“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相关工作,即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作出有关推进“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重大决定之后,再通过采取相应的依法履职措施,使其重大决定得以落地落实。

若此,人大或其常委会为支持本级政府做出的有关“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重大决定,就既可达到其支持和助推同级政府及时形成较为完善的与“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有关的工作机制之目的,又可实现支持和助推政府严格健全完善其与“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相关的系列工作制度及其实施细则之愿景。

二、在“强化监督职能”上下足功夫

即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中发挥作用,即应切实切实做到:通过强化其在视察、调查、检查、审议、审查、立法、任免等方面的监督职能,依法督促本级政府切实做好与“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相关的系列工作。

(一)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强化其在视察、调查、检查、审议等方面的监督职能,依法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切实做好“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相关工作。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中共中央及其各级党委关于“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要求全面推进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即应充分发挥其在视察、调查、检查、审议等方面的依法监督作用,并通过采取视察调查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审议政府相关执法工作报告、组织对政府相关执法工作的检查和评议等监督形式,助推同级政府全面加强法治建设。

而在这一过程中,人大及其常委会皆有必要做到,其依法监督作用的发挥,一定要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相关工作方面的调研、与相关执法主体的自查、与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的联动,皆能很好结合,并注重通过其多种形式的依法监督,切实纠正同级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从而有效促进“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全面依法推动。与此同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相关依法监督工作时,还应将其监督的重点放在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上。为此,即应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同级政府依法办事情况的监督评议,即着重从同级政府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治制度、健全相关体制机制上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期助推本级政府“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工作能够迅见成效。

(二)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夯实法治政府建设基础、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切实做好“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相关工作的重要举措。

应该知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故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推动人民政府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为建设法治政府打下坚实基础,即有必要做到如下三点:

1.人大及其常委会应通过修订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程,而建立其相应完善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零报告制度,以及同级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印发文件目录的月报送制度等相关规程制度,以期实现对其规范性文件报备格式统一规范之愿。

2.人大及其常委会应通过加大对同级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力度,既督促同级政府适时启用其规范性文件报备专用章,又助推同级政府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在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程序、说明、格式等具体要求方面尽快达成共识。

3.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必要有必要通过建立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同级政府共同参加的本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制度,以期从机制上推动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质量的不断提升。

(三)人大常委会应将推动本级人民政府积极参与有关立法作为督促本级政府做好“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相关工作的切实举措。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应该知道,由于政府在立法工作中扮演着承担法律法规起草任务的重要角色,因而担负有法律赋予的立法权职责的人大常委会,即应通过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助推本级政府做好与“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有关的诸如与政府建立相关立法运行机制、召开相关立法协商会议等方面的立法沟通和相应联系工作。如若这样,人大常委会发挥的立法主导作用,就能在“既有利进一步增强本级政府积极参与立法的相关法治意识,又有利规避过去政府在起草法律法规时曾出现的一些不规范现象”和“不仅有利人大和政府共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共同探索本域立法,而且有利人大和政府在加快推动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进程等诸多方面,皆能得以共同发力。

(四)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将依法任免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做好“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相关工作的关键举措。

众所周知,“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成效如何,关键在人。也就是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关键在于政府的工作人员。

由此可见,人大常委会任免包括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其的重要职权。为此,人大常委会即有必要通过依法、严谨、规范、认真地行使法律赋予其的人事任免权,并通过依法任命后的有效监督,促使接受其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员,切实按照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之要求,实现其以宪法和法律为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之取向,并以此助其做好“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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