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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成法治社会需要人大切实发力

中共中央十九届五中全会在提到二〇三五年我国要基本实现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之时,将“基本建成法治社会”作为了其中的一个重要目标。

由此,笔者即联想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在2035年我国“基本建成法治社会”的这个远景目标实现的过程中,到底应发挥什么样作用?

笔者结合对五中全会公报的学习和思考,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基本建成法治社会”中发挥作用,即有必要在“提高政治站位、找准职责定位、履行职责到位”上发力:

在“提高政治站位”上发力。

此即说,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发挥在“基本建成法治社会”中的作用,即应通过充分认知“根本宗旨体现”“小康社会建设”“和谐社会构建”之意义,而助推其在“提高政治站位”上发力。

为此,一是即需明白:市州级以上人大设立社会建设专委会,既体现的是强化各级人大在推进“基本建成法治社会”中的主导作用,又充分体现了我国“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宗旨”。

二是即需明确:“基本建成法治社会”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故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发挥其在“基本建成法治社会”中的作用,而更好地促进“小康社会建设”,即有必要在提高对“政治站位”认知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依法履职,为建成我国“富足安康、民主法治、充满活力”的“小康社会”而作出其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三是即需知晓:我国只有“基本建成法治社会”,才能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为此,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即应通过提高“政治站位”而加大其依法履职力度。若此,才能为我国“和谐社会构建”营造更好的法治氛围和环境。

在“找准职责定位”上发力。

此即说,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要发挥其在“基本建成法治社会”中的作用,即有必要从社会建设专委会的“职责职能”“性质地位”“组织构架”这三点上认知其在“基本建成法治社会”中发挥作用之意义,并通过“找准职责定位”,而实现其切实发挥作用之愿。

为此,即有必要认知:

1.人大社会建设专委会既是依法设立并按法律程序产生的常设专门机构,又是严格按照人代会的选举程序经全体代表审议表决通过的人大专设机构。

2.人大社会建设专委会既在本级人代会的开会期间要受本级人大领导,又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要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

3.人大社会建设专委会既要研究和审议本级人大主席团、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议案并提出审议意见,又要初审政府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社会事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并提出审议意见等。

在“履行职责到位”上发力。

此即说,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基本建成法治社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即应从“强化依法监督”“强化相关立法”“强化议案建议办理”这“三个强化”上切实发挥其“到位”之作用。

为此,即应做到:

一是既要依法运用视察、调研、评议、专题询问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一府两院”有关“基本建成法治社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又要通过突出依法监督之重点,加大对“一府两院”实施有关“基本建成法治社会”的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之力度。

二要提前介入社会建设方面相关立法的立项调研工作,并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其具体的立法项目,又要依法搞好对社会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草案的审议工作,并提出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审议意见;既要注重加强与人大代表的密切联系,并为代表提出社会建设方面的议案和建议创造良好条件,又要在办理代表提出的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议案和建议工作上,加大其督办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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