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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洪英代表建议:支持培育成都市、攀枝花市、西昌市钒钛新材料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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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聚集关键技术突破力量,构建钒钛新材料集群新生态,保障国家战略资源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建议由工信部高格局统筹,支持成都市、攀枝花市、西昌市联动培育钒钛新材料集群,打造世界级钒钛新材料制造集群。”全国人大代表,攀钢钒钛安全环保部总经理吴洪英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建议。

钒钛是国家战略资源,是绿色低碳优势产业。在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构建新格局的背景下,钒钛新材料产业的格局面临深度调整和竞争考验。

吴洪英指出,目前,我国在钒钛新材料方面还存在“卡脖子”技术,高端钛合金零部件、宇航级钒铝合金等关键材料,存在“完全依赖”、“严重依赖”国外的问题。

她认为,成都、攀枝花、西昌三市联动,培育钒钛新材料集群,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钒钛资源丰富。攀枝花和西昌所在的攀西地区,钒钛磁铁矿资源丰富,禀赋独特。已探明储量为95亿多吨,占全国铁矿资源量的19.6%。其中,钛资源(TiO2计)储量8.7亿吨、钒资源(V2O5计)储量1862万吨,分别占全国的90.5%和52%,占世界的35.2%和11.6%,发展钒钛新材料集群资源优势突出。

二是产业基础雄厚。攀西地区是中国钒钛资源的主要供给区和发展承载区,为国家提供了50%以上的钒产品、85%以上的钛精矿、20%以上的钛金属和15%以上的钛白粉。攀钢集团、成飞集团、东方电气、龙佰集团、攀云钛等,是我国钒钛新材料生产供应与应用的骨干企业,三市联动,可构建资源-冶炼-加工-应用钒钛新材料全产业链供应链。同时,已建成6个国家级、35个省级钒钛科技创新平台,包括国家级技术中心、钒钛资源综合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钛钢联合实验室等,培育钒钛新材料集群基础雄厚,前景广阔。

三是可增强发展主动权。三市联动,将成都市的政策优势、市场优势、人才优势、资金优势、研发优势等与攀枝花市、西昌市的资源优势、产业基础等融合,实现产融、产教、产城、产业链聚合,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打造产业新优势,强化钒钛新材料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握牢钒钛新材料产业发展主动权,增强对关键领域、关键材料和关键产品的保障能力。

四是国家钒钛产业联盟可为集群提供强大支撑。为推进钒钛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深化钒钛战略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保障国家战略资源安全,由国内钒钛产业核心企业和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组建的国家钒钛产业联盟即将成立。攀钢集团是联盟的理事长单位,包括成飞集团、东方电气、西南交大、四川大学等65家产学研用成员单位,重点履行技术创新、产业协同、应用推广等核心功能,完成政策集聚、要素集成、产业集群等战略任务。成员单位创新活跃、结构优化、耦合优势突出,可为培育钒钛新材料集群提供坚强支撑。

此外,她还建议钒钛新材料集群要做到以下三点:

其一,在顶层设计上,聚焦钒钛新材料集群。把培育钒钛新材料集群上升国家战略措施,以培育钒钛新材料集群为牵引,加快钒钛新材料产业发展,打造世界级钒钛新材料集群,使其成为能够履行国家战略,完成国家突破“完全依赖”、“严重依赖”钒钛关键材料的战略任务的先锋力量。

其二,支持建立钒钛新材料创新发展新生态。支持由攀枝花市、西昌市和攀钢集团、四川省钒钛钢铁产协会等发起设立国家钒钛产业联盟,集聚全国优势力量,增强创新能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制订政策,精准施策,激励鞭策,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化,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锤炼世界级龙头企业,带动集群发展,快速提升钒钛新材料集群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其三,在集群遴选时给予专项指导。工信部通过竞赛方式遴选拟培育的先进制造业集群,机制突出竞争性,是产业治理和推动产业发展的新模式,保证了集群的战略性和先进性,对建立成都市、攀枝花市、西昌市钒钛新材料集群是机遇更是挑战。希望工信部相关部门,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对三市联动申报钒钛新材料集群给予指导,以提高效率,完善材料,促进钒钛新材料集群早日加入国家支持的先进制造业集群,更好地履行保障国家资源和产业安全的战略任务。 


推动建设国家级钒钛领域创新联合体

“自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批复成立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以来,国家钒钛产业发展已经有长足进步。”全国人大代表、攀钢钒钛安全环保部总经理吴洪英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表示,“但当前,钒钛资源与钒钛产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供给的系统性、整体性严重不足,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的钒钛产业发展还严重受制于系列“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

吴洪英指出,这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钒产业方面。钒资源绿色高效高值制造技术突破不够,传统提钒工艺存在固废产生量大、废水氨氮含量高、高碱尾渣资源化利用困难、能耗高等问题,氧化钒清洁生产工艺亟待推广,新一代钠化提钒制备技术需加快研究突破。在钒产业链延伸方面,国内以钢铁领域用钒和民用级钒铝合金为主,高性能钒电池、高品质钒合金、钒功能材料等非钢领域钒产品占比不到5%,较世界平均水平10%尚有明显差距。

二是钛产业方面。国家重大工程、国防建设和民用领域对钛的新材料需求强劲,但高端产品严重不足,不仅制约了将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更制约着我国关键钛及钛合金战略材料的自主可控。如:航空、舰船用和转子级高端海绵钛;一些特殊要求高质量的钛型材、航空用钛合金、医用钛合金、钛合金薄板等仍需从国外进口。

三是钒钛磁铁矿资源综合利用率方面。钒钛磁铁矿资源是支撑我国钒钛、钢铁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独特资源。攀西地区已探明钒钛磁铁矿储量占全国储量的 83%,其中钒、钛储量分别占全国的 63%和 93%,其高效开发利用是保障我国钒钛战略资源供给安全的“压舱石”。攀西钒钛磁铁矿是一种多金属致密共生、有价元素品位低的难利用矿,目前制约铁资源经济利用、低品位高钙镁钛资源高值化利用、钒资源绿色利用的关键技术虽有进展但仍未完全破解,原矿中铁、钒、钛资源利用率分别为 70%、44%2和9% 。总体上我国战略资源特别是钛资源自给率不高,对外依存度高达 40%,资源安全面临重大挑战。

四是创新平台方面。由于攀西资源禀赋原因,攀西资源开发利用可借鉴的成熟技术不多、水平不高,必须依靠自主创新、系统集成创新实现新的突破。一方面,由于钒钛属于小众金属,国内相关研发单元不多、且分散,另一方面,钒钛创新平台建设力度不够,针对钒钛资源综合利用的国家级创新平台仅有一家(钒钛资源综合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创新平台不足,创新能力及创新合力不足。特别是面对立足新阶段、树立新理念、构建新格局的总要求,我国钒钛产业现状与国家需求尚有较大差距,亟须协同国内外优势创新资源,构建全国钒钛产业链协同创新体系,强化攀西钒钛磁铁矿的绿色、高效开发与后端应用的互补优势,合力研发推广钒合金、钛合金等系列新材料,加快形成世界级的钒钛产业集群,助推我国钒钛新材料及高端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国家重大工程关键核心材料自主可控。

吴洪英进一步指出,以往由大学、科研院所牵头组织实施技术攻关的组织方式,存在诸多缺陷:一是创新资源分散,大学、科研院所、企业各自为政,在科研方面缺乏联合攻关力量的体制机制,存在大量重复攻关、无效科研的情况,没有发挥集体智慧攻克关键技术难题,造成大量科研资源浪费。二是单个涉钒钛企业创新能力不足。总体来说,企业规模不大,科研平台、科研人才、科研项目等方面都较为薄弱,并且部分企业过度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忽视科技研发,投入不足,科技创新基础不牢,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较慢。三是没有建立有效的产学研用创新链条,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等合作交流不够,科研基础较薄弱,产业支撑不足。

吴洪英认为,创新联合体作为新型的科技创新组织形式,能有效促进在全国范围内整合钒钛领域优势创新资源,深层次推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有机协同,形成合力开展攻关,有效解决钒钛领域“卡脖子”技术攻坚难题。

对此,吴洪英建议:

一是,将建设国家级钒钛领域创新联合体纳入支持范围。明确支持以鞍钢(攀钢)为主体组建钒钛领域创新联合体,并支持该创新联合体承接国家“卡脖子”技术攻关和重大攻关任务,制定创新联合体建设的阶段性目标和攻关计划,力争“十四五”期间围绕钒钛领域组建一个机制灵活的国家级创新联合体,在联合攻关上取得重大进展。

二是,支持该创新联合体在国际国内范围吸纳优势科研力量。帮助协调国际国内有建设需求及意愿的相关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参与该国家级创新联合体建设。积极推进将该创新联合体建设工作纳入四川省“十四五”重点工作计划并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完善跨省区水电税收分配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攀钢钒钛安全环保部总经理吴洪英今年重点关注的是跨省水电税收、水电水资源税分配政策完善、制度健全问题,并就此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建议,税务部门能就此展开专项调研,税企携手共同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吴洪英认为,当前跨省区水电税收分配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主要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以地区间平等协商为主,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经有关省申请,由财政部参照本意见研究办理”。

她指出,在该政策具体落实中,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地区间协商不一致的情况较多,上报财政部迟迟未能研究解决,存在财政部牵头研究的机制不够明确、不畅通,久拖不决的情况,导致地区间税收分配不能及时得到体现,从了解情况,有的跨省区水电项目投产长达8年仍未得到及时分配。

吴洪英介绍,四川攀枝花市观音岩水电站跨云南及四川两省,四川、云南多次磋商并上报财政部至今仍未达成一致,最近一次两省磋商时间为2021年5月10日,该项目2014年开始发电,至今企业所得税在四川仍未分配,增值税仅从2020年4月开始在四川攀枝花缴纳(攀枝花暂按8.91%,现云南提出攀枝花应为3%),自2014年至今,四川未参与分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约9亿。

对此,她建议:财政部等部门进一步明确协商解决机制、途径,建立定期研究跨省区水电税收分配问题机制,确保该政策及时落地落实。

吴洪英同时认为,跨省区水电水资源税分配政策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主要政策依据是《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7〕8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在相关省份之间的分配比例,比照《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明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

她指出,《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主要基于水电生产环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而水资源税征税对象、计税依据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较大差异。水资源属于对资源开发利用的补偿性税收,水电站水资源税计税依据是取用产生的发电量而不是库容量,库区形成后,水力发电使用的水在流动过程中无法界定各省所属水量,参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分配比例不能充分反应水资源税特点。

对此,她建议水资源税按照跨省各50%进行分配,不参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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