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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四川省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的议案
【四川省人大代表 翟峰 领衔提出 12名省人大代表附议 】 一、案据:   我们提出制定《四川省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其一、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早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并予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既然已经有了上位法,因而制定结合我省实际的促进我省创业与就业的地方性法规即显得尤为必要。   其二、由于我省是劳动力资源大省,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关注民生,及时出台促进就业的地方性法规,其重大意义尤为明显:⑴在推动我省科学发展、加快发展背景下颁布一部十分重要的民生法规,体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广大劳动者的民生保障、权益维护的高度重视。⑵制定我省创业与就业促进的地方性法规,是保障民生、促进和谐四川建设的需要。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我省劳动力资源丰富,就业的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促进就业是我省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范和保障就业促进工作,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四川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的必然选择和重要举措。⑶制定《四川省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是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需要。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以及就业援助等方面作了指导性、原则性的规定,需要结合四川实际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⑷制定《四川省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是建立促进就业长效工作机制的需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积极贯彻国家就业政策,明确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形成了一整套积极的就业政策。实践证明,这些政策措施是行之有效的,有必要通过立法转化为法律规范,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使就业政策在更高层次上发挥更大作用。⑸制定《四川省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是解决我省就业工作突出问题的需要。认可我省创业与就业的地方性法规以扩大就业和控制失业为核心,对于解决就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方案:   1、《四川省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应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出发点,以公平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基本原则,重点在政策支持、服务管理、教育培训、就业援助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依法规范,并对强化就业工作领导,提升就业服务和管理水平的问题,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条例》要在坚持法制统一前提下,体现地方特色。   其主要特点:一是应有结合我省近年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就业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二是应强化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职责。《条例》应要求各级政府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建立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和相关考核监督机制,通过政策扶持和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等形式促进各类劳动者就业。三是应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条例》应针对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状况,明确了鼓励、支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建立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等制度。四是应着力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条例》应结合我省劳务输出大省的实际,拓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以及省外、境外劳务输出等政策支持力度。五是应鼓励支持灵活就业。《条例》应规定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规划和建设各类服务市场,为创业和就业提供条件。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应当确定特定区域、时间段,允许摆摊设点。六是应整合农村劳动者培训资源。《条例》应规定,建立统一的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的培训管理机制,统筹安排培训项目,统筹管理培训补贴资金,以利于规范培训秩序,增强培训实效。   2、《四川省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应在鼓励、扶持创业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即《条例》应特别强调创业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并在融资服务、基地建设、政策支持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第一,应规定建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创业园区、开展创业培训和开发创业项目等支出。第二,应规定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体系。安排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登记失业的创业人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等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推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提供信贷支持。第三,应规定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即《条例》应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利用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园区,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小企业和创业人员,在场地租赁、管理费用等方面给予优惠。同时,加强农村劳动者创业园区建设,为其创业提供扶持。第四,应规定提供创业市场服务。即《条例》应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规划和建设各类服务市场,为创业和就业提供条件。第五,应规定享受税费优惠的政策。即《条例》应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转业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人员,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3、《四川省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应在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反对就业歧视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即《条例》应明确规定,实现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是促进就业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条例》应专设一章对政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公平就业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例》应明确劳动者享有公平就业权利。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保障各民族劳动者、男性女性劳动者以及残疾人都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第二,《条例》应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的促进就业体系,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在就业和选择职业等方面,应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第三,《条例》应明确政府纠正就业歧视的责任。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公平就业的法律法规,纠正劳动就业市场中的各种歧视现象,支持劳动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第四,《条例》应明确用人单位的公平就业义务。即规定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就业的机会。设置招聘条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对劳动者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4、《四川省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应就当前我省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比较突出的就业问题,在就业援助方面作出如下相关明确规定:   ⑴《条例》应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群体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并在“政策支持”、“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等章节对三类重点就业群体予以倾斜。例如,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条例》应在“政策支持”中明确规定,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同时,《条例》应设“就业援助”专章,对一些共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⑵《条例》应明确援助对象和援助措施。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予以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⑶《条例》应明确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制度,促进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⑷《条例》应明确相关补贴政策。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⑸《条例》应明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相应期限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补贴。⑹《条例》应明确就业困难人员通过非全日制用工等方式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⑺《条例》应明确零就业家庭子女考入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习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补贴。⑻《条例》应明确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失地农民就业。使用土地的单位,应当优先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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