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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恢复重建城乡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建议
我通过多种途经调查,我省灾后恢复重建城乡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还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对规划编制的思想认识尚不完全到位。 目前,灾区部分县(区)和部门对灾后重建规划的编制还没有从应有的高度去认识、去研究、去执行;个别县(区)还没有成立规划编制组,工作环节不畅;规划编制论证不力,深度不够,政策性、专业性、针对性和指导性不强,规划思路不清,有些县(区)和部门只研究给农民盖房子的规划,缺乏对产业规划的研究,以偏概全,顾此失彼;规划编制的协作配合方面不够密切,条块分割、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的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二是县区和行业部门基础数据还有一些不够规范。 表现为行业垂直上报的灾后重建规模数据与各县(区)上报的数据不完全一致,包括维修加固总面积和拆除重建总面积的不一完全致、规划总投资数据不完全一致。由于这些不一致,故致使灾情数据上报不完全统一,市行业部门报送的数据与各县(区)上报的数据不完全相同。 三是灾后重建范围尚不十分明确,县区部分行业规划衔接还不够。 如个别县区将正常城乡建设项目纳入了恢复重建城乡建设规划,不符合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造成该现象的主要原因:即由于这些地方经济欠发达,长期以来地方投入有限,致使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差。因此,各县(区)、各部门在上报灾后恢复重建城乡建设规划项目时,往往把历史欠账的一些项目也纳入了灾后重建城乡建设规划。另则,还一定程度存在行业规划与县区规划不衔接的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县区城乡建设规划与行业部门规划基本同步进行,形成了行业规划与县区城乡建设规划在项目包容程度、项目投资规模等方面发生了一些不协调的矛盾。 四是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尚不平衡。 全省各地灾后恢复重建城乡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已启动,但部分与灾后恢复重建城乡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有关的专项规划方案编制工作滞后,特别是整村搬迁和整村重建规划方案的编制工作较为滞后。其主要原因是:农村居民住房评估进度跟不上。有的县区虽然已对本县辖区内的灾民建房进行了全面摸底,但核查工作却相对滞后,故对规划编制形成一定影响。特别是整村新建、整村搬迁新建的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严重滞后而制约了后续工作的开展。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国务院《汶川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我建议省政府在指导灾区市、县两级政府编制城乡建设规划的工作中,还有必要注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尚需进一步充实规划编制工作力量。 即要求灾区市、县两级政府及其各相关部门还要进一步高度重视灾后恢复重建城乡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切实加强对城乡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即应在坚持主要领导亲自研究,主管领导具体抓的同时,进一步充实完善城乡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力量,抽调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好的精兵强将组成城乡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班子。此外,充实规划编制工作力量尚需资金保障。而要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编制的资金保障,就要增加规划编制经费,购置规划编制办公设施,做到城乡建设规划编制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设施,以此确保城乡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完成。 2、认真细致地搞好城乡建设规划项目衔接工作。 即要求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市、县(区)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和各相关专业规划衔接一致。二是要合理规划城乡建设项目投资。三是要规范城乡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即在选择规划项目单体建筑物设计结构(框架或砖混)时,要求规划编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相关建设标准和规定,既要确保建筑物质量,又要防止设计浪费,做到标准统一、造价合理、质量可靠。 3、要切实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协作配合。 即要求市、县(区)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和各相关专业规划衔接一致,承担各相关专项规划的市直部门和单位,就要加强对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行业部门规划编制的综合指导。灾区市、县两级政府对城乡建设规划编制的重点项目和基础数据要和行业部门保持一致,并在上报市、县(区)总体规划时签字认可。规划组各成员单位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主动参与、配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其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发挥行业部门的优势和特点,做好技术把关、专业咨询等指导工作。要在规划过程中立足实际,打破项目资金部门条块管理模式,有效整合各类项目资金,突出财力规模,实现集中捆绑使用。在城乡建设规划中要以重灾村社、重点领域和最困难群体作为项目资金整合基础平台,引导项目资金整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4、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规划编制的数据收集统计工作。 建议省政府应要求各地尽快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数据收集统计工作: 一要强化数据统计工作领导力量。即要求灾区市、县两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在对各项统计工作亲自安排、亲自督促、亲自协调、亲自把关的基础上,确定一名得力的副职担任统计组长,留守机关专抓统计工作,协调做好各项统计任务的落实工作。民政、统计、发改、财政、农牧、水利、教育、卫生、国土资源、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都要确定一名领导专抓统计工作,保证随叫随到,能说清本部门的数字,能做好涉及本部门各类统计事项的审核把关工作。 二要强化数据统计工作力量。即要求灾区市、县两级政府要从灾情统计工作需求出发,从有关部门抽选出政治强、素质高、业务精的干部充实到灾后统计工作中来,专门从事灾后统计工作。要稳定灾后统计队伍,抽调人员要服从服务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工作大局;要克服各种困难,排除干扰因素,全身心投入,积极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统计工作;要挤出必要的资金,为灾后恢复重建的统计工作配备必要设备,保证灾后恢复重建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要加强灾后恢复重建的房产估价和灾情排查等项工作。即规定城镇单位公用财产和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房产倒塌、损坏的估价,要以恢复震前状况所需现价资金为标准,不得随意夸大。同时,对重点村灾后恢复重建的房产灾情的排摸工作,应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进一步摸底,具体工作要做到自然村和组上。灾区市、县两级政府在逐级核实灾后恢复重建的房产估价和灾情排查等项工作的相关数据之后,要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以便做到上下一致,相互衔接,进一步统一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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