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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现行建筑法规尚需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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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三学社中央人口资源环境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四川省人大代表、四川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翟峰说,四川省省域建筑法规的完善,应以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为指导。同时,还有必要以日前国家住建部正式出台的“意见”为参照。   为此,建议四川省域建筑法规的完善,既有必要充分考虑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的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从业资格)、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一般规定、发包、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等主要章节的设置趋相一致,又有必要结合日前国家住建部正式出台的“意见”中关于“放管并重”的核心理念,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在其省域建筑法规中设置相关的具体制度措施规定,以利既抓好“建筑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又有利抓好国家住建部“意见”中各项制度措施的跟进工作。因为,如若按此完善四川的省域建筑法规,确实对四川省在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和中共四川省委“依法治省”的大政方针指引下,使其省域范畴内全面贯彻落实“建筑法”和国家住建部“意见”精神的工作能够得到切实推进,同时对全面推进四川建筑业的依法治理工作,以及对进一步深化四川省建筑业的改革暨发展工作,应该是非常有利的。   鉴此,建议四川省的省域建筑法规相关内容的完善,有必要结合日前国家住建部正式出台的“意见”中关于“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等相关要求,并按“政府启动、市场监督、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的原则,以利更好地保证四川省的省域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而为遵循上述要求及原则,四川省的省域建筑法规,即有必要明确规定,一要强化项目人员执业的动态管理,严格施工现场的实名检查;二要加强企业项目成本的规范管理和严格抽查;三要将企业项目承包行为与诚信经营的记录结合起来考量;四要对全面落实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建议四川省的省域建筑法规的完善,还有必要充分考虑设置针对地震频率大的区域,执行更为严格的建筑物抗震标准等相关方面的规定,以尽可能减少地震等天灾所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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