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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完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加大对山寨社团惩罚力度的建议

 

九三学社泸州市委员会第三支社朱发平反映:目前,我国大陆境内进行山寨活动的社团,特点如下:一是数量众多。至2016年3月25日止,被公开曝光的离岸、“山寨”社团计有203家,未被曝光者,或掩藏较深者定当还有一定数量;二是多具有“高大上”的唬人名称。如:“中国产品质量协会”、“中国公益总会”、“国际食品包装协会”等等,这些组织多数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国字头字样,与境内合法登记的全国性社团名称雷同,甚至一致。其中,名称中含有“中国”的社团169家、含有“中华”的社团18家,另有冠以“全国”之名的社团1家,累计占比逾92.61%。看似威风凛凛,实际上未在中国民政部门合法登记;三是个别协会,实际上早就被注销,甚至10年前已被通报,至今却仍在通过发展会员、发放牌匾等形式敛财;四是涉及范围广泛,包括医疗、教育、能源、房地产等诸多行业;五是欺骗性强。其欺骗手段多采用“同名仿冒”(如“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等,都被同名山寨社团仿冒)、“无中生有”(如“中华慈善国际联合会”“中国国际和平研究中心”等)、“改头换面”(如,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的“中国质量协会”为正规登记社团,而“山寨”社团“中国产品质量协会”与其比较接近;“中国营养学会”是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团,但有个“山寨”协会的名字叫做“中国营养协会”,一字之差,让人难以区分)。这些“山寨”社团的成立目的,就是为了捞钱敛财、唯利是图,其敛财手段主要有发展会员、成立分会收取会费,发牌照、搞评选颁奖活动收钱,搞行业培训收费等,有些甚至向企业敲诈勒索。此种形势,已经较为严重地干扰我国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社会诚信。

为此建议:

一、除涉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方面的不宜公开的社团组织外,国家民政部门须尽量公开中央(全国)、地方各级社会组织的信息,境外所有在内地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或非政府组织则必须全部、及时地公开披露信息、增加透明度,让社会公众能够更加便捷地查询到这些社会组织的真伪,以防“注册地管不了、活动地管不住”的情况出现。

二、完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1)加大对“山寨”社团的处罚力度。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发布、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仅规定“社团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这样低下的惩处,使得违法成本较低,获利空间仍然较大。宜改为“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避免刚处罚或取缔了一个‘山寨’社团,更多‘山寨’社团换个招牌又冒出来的情况出现。

(2)对依据境外法律法规注册,却又长期在内地活动的成立的“山寨”社团,容易出现“注册地管不了、活动地管不住”的情况。因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内容应进行完善,将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纳入法律监管范畴,明确要求其在境内开展活动时必须经过许可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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