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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四川省委机关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制度和坚持民主集中制,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九三学社四川省委会议制度》以及省级民主党派机关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不断推进机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实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性,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议事范围及形式

第一条  机关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处理机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决定有关事项。主要包括:

(一)通报学习中共中央、九三学社中央、中共四川省委、省政府的重要会议、活动及文件的主要精神,并作出贯彻部署;

(二)研究讨论机关工作年度计划、总结,提出阶段性或专项工作落实意见和措施,制定改革措施和管理办法;

(三)研究讨论机关重大活动安排、会议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机关政府采购、基建维修项目及其他重大开支事项;

(四)研究讨论机关机构、人员调整、调资、档案、职工福利、人员奖惩及年度考核等事项;

(五)研究讨论机关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推动的事项。

(六)听取机关处室负责人就有关方面的重要工作汇报,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做出决定;

(七)研究其他需要由机关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条  机关办公会议由专职副主委或秘书长主持召开。一般确定为每周一上午召开一次,确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具体会议时间由专职副主委或秘书长确定。

第三条  机关办公会议由社省委副秘书长、机关处室(内设机构)负责人或委托相关人员参加。亦可根据需要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的人决定。

第四条  机关办公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并告知机关办公室,在可能情况下,应对研究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服务以及会议记录或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记录人员整理撰写,经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审核后,报专职副主委确定、签发,并由办公室登记、编号、印发并存档)等工作。

 

第二章  议事原则及要求

第六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所有会议研究的事项,要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决定,形成决议。力戒讨论的事项议而不决。

第七条  分工负责制原则。机关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根据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由责任处室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第八条  主动回避制原则。讨论内容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家属或有直接利害冲突的,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九条  沟通意见制原则。机关办公会召开前,重要议题要向社省委主委请示。会议召开后,通过适当方式将会议做出的决定向主委汇报。  

 

第三章  议事程序及方法

第十条  机关办公会议议题由专职副主委或秘书长提出,或由办公室收集后报告秘书长,秘书长审核批准后,呈报专职副主委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 机关各处室拟向机关办公会提交的议题,必须事先向专职副主委的请示,会议期间不搞临时动议。

第十二条  凡提交机关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秘书长和有关处室应事先作好准备,并明确提出可供会议决策的方案和意见。对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交。

第十三条  在专职副主委、秘书长或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的问题,在报告主委后实施,不再提交机关办公会研究。属于机关处室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务,或没有提供决策方案的议题不提交办公会研究。

第十四条  机关办公会议决定事项按规定需要提交主委会、常委会、全委会研究决定的,由主委按规定确定。

 

第四章  议事纪律及保密

第十五条  要严格保守机关办公会议的机密。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未经专职副主委、秘书长批准,不得随意泄露。会议记录未经专职副主委、秘书长批准,不得随意让其他人员查看,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自行改变或随意否定机关办公会议的决定。否则,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决议执行及反馈

第十六条  机关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和决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的人员向其通报会议的内容和决定。

第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机关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督办、催办或下达《工作督办单》。议定事项的承办部门或人员需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领导。专职副主委和秘书长要对机关办公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第十八条  机关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落实的,承办部门或人员要及时向专职副主委或秘书长说明情况和理由。必要时经专职副主委或秘书长同意,可以临时召开机关办公会议研究、复议。紧急情况可由专职副主委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后进行调整,并在下次机关办公会议上通报。

第十九条  机关办公会议议定事项需多个部门协调承办落实的,由办公室负责检查、协调解决落实中的问题,并将执行结果汇总后及时向秘书长和专职副主委报告。必要时向机关办公会议汇报。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若中共中央、九三学社中央、中共四川省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社省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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