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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四川省委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改进机关作风,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参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九三学社四川省委机关各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等行为,适用本制度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重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防范于未然。

第四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的,应当追究该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对工作中的差错和事故,根据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影响,按照有关规定正确区分领导责任与工作责任、具体责任和相关责任、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

1、不按首问责任制度接待办理有关事项的;

2、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对请求办理事项不予受理的;

3、应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或无正当理由超时办结的;

4、公务时间擅自离岗影响办理事项的;

5、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办理事项人员的;

6、对把握不准或重大紧急事项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7、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8、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行为的。

第六条  责任追究中,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岗位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但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部门评选先进资格,对岗位责任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分管负责人作出检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对该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选先进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岗位责任人作出处理,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 

第七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受到责任追究的部门和人员,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第八条  社省委机关办公室和组织处负责机关效能的投诉处理工作。

第九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一般应当在1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社省委机关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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