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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探论

摘 要:中共中央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乡村振兴”及其五年目标和远景目标,对于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助推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落实“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方针、促进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推动乡村建设行动施行、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等,皆可谓关联密切、尤为重要。        

关键词:五中全会  乡村振兴  目标施行 研析探论


  中共中央十九届五中全会在“高度评价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的决定性成就”时,对“十三五”时期我国取得的“脱贫攻坚成果举世瞩目,五千五百七十五万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这一实绩予以了充分肯定。

然而,五中全会在明确指出我国在“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中仍然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一突出问题时,即明确提出我国“农业基础还不稳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故此,五中全会特别强调,我国包括“乡村振兴”在内的“重点领域的思路和重点工作”的“改革任务仍然艰巨”①。
  正是基于此,因而中共中央十九届五中全会在其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中,即将“乡村振兴”这一“重点领域的思路和重点工作”,作为了《建议》的第二大版块“12个部分”的第五位提出。

而其这样的“安排”,即足以表明:“乡村振兴”这部分的“重点领域的思路和重点工作”,无论对于我国“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还是对于我国“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实现,皆应该说是尤为关键、非常重要的②!
  为何这样说呢?

我们不妨通过深入学习和认真研析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五中全会上受中共中央政治局委托所作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的说明》③(以下简称《说明》),即可从中明显感悟到:

该《说明》因系统构建了未来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四梁八柱、展望了2035年的远景目标,而使其成为了一个能够把握大势、顺应民意的科学规划和宏伟蓝图,并使其成为了一个能够引领新时代、开启新征程的重要的纲领性文件。

同时,该《说明》还充分表明:全国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九届五中全会部署的重点任务,奋力推动本地“乡村振兴”这部分的“重点领域的思路和重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就不仅需要通过认真遵循该重要纲领性文件,科学编制本地的“十四五”发展规划,以此切实做到,在本地“乡村振兴”的工作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本地“乡村振兴”工作的新的发展格局,而且需要通过该重要纲领性文件的这个蓝本指引其“乡村振兴”的践行工作,以此切实做到在本地“乡村振兴”的工作中突出高质量发展主题,以使其本地“乡村振兴”的工作,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即取得明显实效。

而《建议》在其第二大版块的“12个部分”中,以其“第五位”的安排凸显了“乡村振兴”这部分的“重点领域的思路和重点工作”,还使我们能从中感悟到—— 该《建议》在通过“总论”这“第一板块”清晰阐释我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时,以及在通过其“第二板块”的“分论”部分阐释我国“总体上按照新发展理念的内涵来组织,分领域阐述‘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重点任务” 时,以及在通过其“第三板块”的“结尾”部分“主要阐述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健全规划制定和落实机制等内容”时,皆使我们能够从中明显感悟到:《建议》中的“乡村振兴”这部分,即应属其“分论”这“第二板块”所要“作出工作部署”的“12个部分”中排在其第五位的“重点领域的思路和重点工作”。

也就是说,“乡村振兴”既属“安排”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国内市场、深化改革”之后的一个部分的“重点领域的思路和重点工作”,又属“安排”在“区域发展、文化建设、绿色发展、对外开放、社会建设、安全发展、国防建设”之前的一个部分的“重点领域的思路和重点工作”。

例如,就五中全会《建议》在其总论中对我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的阐释而言,即是在明确告知我们:不仅五中全会充分肯定的我国在“十三五”时期取得的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巨大成就,是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把握世界大势和发展规律,深入分析国际国内形势而着眼的,而且“十三五”时期我国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能够跃上的新的大台阶,经济运行总体能够趋于平稳,经济结构能够持续优化,脱贫攻坚成果能够举世瞩目,污染防治力度能够加大,生态环境能够明显改善,对外开放能够持续扩大,共建“一带一路”能够取得成果丰硕,人民生活水平能够显著提高,社会能够保持和谐稳定,皆是与我国在“十三五”时期取得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突破、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进展、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成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加快推进而息息相关的!

既然,我国的新蓝图已经绘就,新征程已经开启。那么,我国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之际,把《建议》确定的与“乡村振兴”工作有关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即显得尤为必要,又非常重要!

在此,我们不妨再回过头来分析《建议》中属其“第二板块”所要“作出工作部署”的“12个部分”中,排在其第五位的“乡村振兴”这部分“重点领域的思路和重点工作”。

由此即可知:由于“十四五”时期是我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实现新的更大发展、推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有机衔接的关键时期,因而《建议》安排包括“乡村振兴”在内的“12个部分”的“重点领域的思路和重点工作”,其排列的顺序,并非是要表明这“12个部分”的“重点领域的思路和重点工作”孰重孰轻,而是要通过这“12个部分”的“重点领域的思路和重点工作”的相互关联,充分表达这样一个含义——

 即我国在“十四五”期间乃至一直到2035年这个较长的时期内,也就是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这个新的发展阶段中,《建议》中列出的包括“乡村振兴”在内的这“12个部分”的“重点领域的思路和重点工作”,不仅应是同等重要、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而且应是在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要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共同为之开拓进取、奋力前行的!

在此,我们还有必要看到,《建议》中的“乡村振兴”这部分,能够以这样的排序“安排”,并赫然出现在中共中央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稿”第二大版块“12个部分”的“重点领域的思路和重点工作”之中,确实即如本文前面所表述的那样:其本身即足以表明,“乡村振兴”这部分的“重点领域的思路和重点工作”,无论对于我国“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还是对于我国“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实现,确实是尤为关键、非常重要的④!
  为了进一步探明《建议》对“乡村振兴”这部分内容在我国为实现“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而作出的这样的排序“安排”,我们不妨再结合《建议》中的相关方面的阐述,进一步持续加深对此的研析——
  例如,该《建议》的“第一板块”,在其“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1.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中,既明确提到了我国在“十三五”时期所取得的诸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脱贫攻坚成果举世瞩目,五千五百七十五万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等实绩,又在这部分的“2.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中,实事求是地指出了“同时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等客观存在的问题⑤。

又如,该《建议》的“第一板块”,还在其“3.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这部分中,更是颇有底气地高瞻远瞩阐释了对二〇三五年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的展望。

再如,该《建议》的“第一板块”,还在其“第一板块”的“二、“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方针和主要目标”的这部分中,不仅明确地提出了“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等宏观目标,而且特别在其“第二板块”的“七、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部分中,详细提出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的具体目标。

还有,《建议》对“实施乡村建设行动”阐明的路径、对“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出的构想、对“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指明的方向等,皆作了相当明晰地阐释。

鉴此,我们不妨在深入学习思考的基础上,分别作如下探论:

一.关于“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与“乡村振兴”

应该知道,“乡村振兴”战略是习近平同志2017年10月18日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战略。其实施之意义,不仅在于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所以要解决好“三农”问题,就必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而且还在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还关系到“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为何这样说?因为,乡村是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的地域综合体,兼具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与城镇互促互进、共生共存,共同构成人类活动的主要空间。

由于乡村兴则国家兴、乡村衰则国家衰,故而我国要通过“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而实现第二个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既要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又要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建设美丽中国、健全现代社会治理格局的的关键举措。

二.关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 与“乡村振兴”

由于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乡村最为突出,因而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即在很大程度上亦表现于乡村。

正因如此,所以,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即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亦在农村,而其最大潜力、最大后劲同样亦在农村。

故此,我国要通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而切实解决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就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十九大提出的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分两个阶段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战略安排,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任务,既要在2020年取得“乡村振兴”的重要进展,并基本形成相应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又要在2035年取得“乡村振兴”的决定性进展,并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还要在2050年全面振兴乡村,全面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

三.关于“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 与“乡村振兴”

上面既然我们已提到,我国到2035年要取得“乡村振兴”的决定性进展,并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那么,怎么具体理解这一提法呢?

为此,即有必要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找出答案。

而此答案已告诉我们,到2035年,我国乡村振兴要取得决定性进展,并要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就必须根本性改善农业结构,显著提高农民就业质量,进一步缓解相对贫困,进一步促进共同富裕。

除此之外,到这个时候,我国还必须基本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更加完善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

同时,我国农村的乡风文明还必须达到新的高度,乡村治理体系还必须更加完善,农村的生态环境还必须根本好转,美丽宜居乡村也必须在此时基本实现。

四.关于“‘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方针和主要目标”与“乡村振兴”

通过学习,我们即应知,《建议》中涉及到与“乡村振兴”有关的“‘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方针和主要目标”,主要体现于“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

对此,我们有必要这样理解:要“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即须首先认知“乡村振兴”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关键。

此即说,无论是粮食生产,还是耕地保护;无论是实施乡村建设行动,还是坚持乡村历史文化传承,都需要我们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摆在优先位置。

为此,我们既要在农业的各种相关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乡村振兴”,又要在“三农”的公共财政投入上优先保障“乡村振兴”,还要在农村的各项相关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乡村振兴”,从而切实把“乡村振兴”的优先发展落到实处。

五.关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与“乡村振兴”

我们对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的理解,理应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联系起来认知。

为此,我们即须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之愿景,着眼于亿万农民之福祉,以产业兴旺为重点、生态宜居为关键、乡风文明为保障、治理有效为基础、生活富裕为根本,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同时,我们还须立足于“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农情,把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原则,并为此而大力推动农业的全面升级、农村的全面进步、农民的全面发展,从而真正实现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走共同富裕之路、走质量兴农之路、走乡村绿色发展之路、走乡村文化兴盛之路、走乡村善治之路、走中国特色减贫之路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之目标。

六.关于“实施乡村建设行动” 与“乡村振兴”

《建议》首次提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即是为把乡村建设作为“十四五”时期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点任务而摆在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上。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而实施的乡村建设行动,即在于我国要在“十四五”时期,既须在城乡基础设施的协调性和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上铆足劲,又须在用好乡村建设空间、形成城乡大市场互补互促的国内大循环、加快构建农村新发展格局上发足力。

故此,我国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而实施的乡村建设行动,即首先要着眼于全面改善乡村硬件基础设施,增强城乡基础设施的协调性,用整体性、一体化思维合理规划城乡建设空间布局,加快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与此同时,还要通过加强传统基础设施建设和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为乡村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为满足农村居民对高质量农业生产、高品质美好生活的现实需要,而提供有力支撑。

此外,我们还要按照美丽乡村的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不断提升村容村貌,让广大农村地区的绿水青山更好造福百姓。

总之,我国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主要目的,既为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使之从形式上的普惠向实质上的公平转变,又为进一步夯实“乡村振兴”之基础。

七.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与“乡村振兴”

我们即须充分认知:“乡村振兴”是坚决守住脱贫攻坚成果的主动作为。目前,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已取得伟大历史性成就,决战脱贫攻坚已取得决定性胜利。

然而,目前我国农村低收入群体仍在国民中占相当比例。故此,拓展农民增收基本途径,挖掘农村消费潜力,将进一步激发农村市场活力。

为此,《建议》明确提出,从消费看,我国农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要在“十四五”期间突破2万元,增加的收入中会有很大一部分用于改善其生活消费。

而为让脱贫群众从此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坚决守住脱贫攻坚成果,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不留空档,政策不留空白。

而在“十四五”期间乃至到2035年的这个新的发展阶段,我国要巩固和守住脱贫攻坚成果,即须进一步夯实“乡村振兴”的基础。

为此,就要把提高脱贫质量放在首位、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为关键举措,把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和增强发展能力作为根本举措。

而我们只有把这些具体部署皆一一落到实处之后,才能形成激发“乡村振兴”的强大推动力。

八.关于“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 与“乡村振兴”

近年来,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在兜底线、救急难、保民生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也存在不足之处。

故此,健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不仅是“乡村振兴”的客观需要,而且也是补齐社会救助短板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现的需要。

既然“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那么,其中“生活富裕”的实现,即需通过健全农村社会救助制度而为之助力。

尤其是在我国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向共同富裕社会迈进的新时代,为使农村整个群体的“生活富裕”不成为一句空话,即须通过“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而将社会财富的一部分转移给缺乏收入获取能力的农村贫困人口,以此助其抵御年老、疾病、受灾等各种社会风险,以此保障农村残疾人、孤儿、孤老等特殊社会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以此改善其物质和精神生活条件,以使其能够较为充分地分享“乡村振兴”的成果。总之,我们要实现《建议》中细化了的上述乡村振兴之目标,即须切实按照《建议》中提到的我国十四五规划中的乡村振兴规划和我国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中的乡村振兴远景目标规划去施行。

此即说,我们要实现《建议》中提到的“乡村振兴”的上述具体目标,即应在中共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切实将我国的国家和地方的“十四五”规划中的“乡村振兴规划”,以及国家和地方的“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中的“乡村振兴远景目标规划”制定好、实施好!
  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按照中共中央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之要求,既通过制定国家和地方“十四五”规划、“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中的“乡村振兴规划”而形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国家乡村振兴规划体系,又通过健全国家和地方“十四五”规划、“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中与“乡村振兴规划”有关的相关政策协调、工作协同、监测评估等机制⑥,以此确保中共中央关于“十四五”规划中的“乡村振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中的“乡村振兴远景目标规划”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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