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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和议案须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再提交常委会审议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不仅对人大常委会会议要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草案具有事先的审议权,而且对人大常委会会议要听取和审议的各项报告还具有事先的拟定权。笔者为何这样认为?

  其一、根据2020年9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办的《中国人大网》刊发的十九届中共中央委员、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信春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学习会上的题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的讲稿摘要中,即已明确:按照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负责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代拟议案草案,经委员长会议审议并提出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建议”等重要日常工作。其中,既然已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不仅对其委托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代拟的议案草案具有事先的审议权和提出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建议权,而且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并要经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报告的议题还具有事先的拟定权。那么,作为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在法律规定的原则框架范畴内,同样可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明确其不仅对委托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和办公厅(室)代拟的各项议案草案具有事先的审议权,而且对列入本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并要经其会议听取和审议的报告的议题同样应具有拟定权。

  其二、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向本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人大各专委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规定,既表明凡属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主任会议皆有权提出议案,又表明凡属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皆须经主任会议决定后方可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而其决定之前的审议环节即不可缺失。再则,按监督法第八条关于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须经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通过的规定,同样可表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常委会会议要听取和审议的报告的年度计划,同样应具有通过拟定前的审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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