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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引入惩罚性赔偿

    QQ网聊、网购、云计算、物联网、网络医疗、移动互联、智能城市……近10年,这些陆续出现的网络新概念,正日益广泛影响着公众生活。特别是当前大数据正以席卷之势,渗透到经济、政治等各个领域,给人们的思维、生产、生活都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

  “面对大数据时代对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提出的新挑战,我国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网络隐私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代表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她已领衔提出议案,建议制定网络隐私保护法。

  近半数网民认为网络不安全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飞速发展。据2015年2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已达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

  “与此同时,网络信息安全及网民网络隐私权保护面临着严峻挑战。”王明雯说。

  《2013年中国网民信息安全状况研究报告》指出,74.1%的网民在过去半年内遇到过信息安全问题,因信息安全事件造成的个人损失达196.3亿元。据调查,49%的网民表示互联网不太安全或非常不安全。

  “大数据的触角已延伸到人们生活的各个环节。”王明雯分析说,海量信息数据的采集、整理、加工、分析、应用,必将逐渐取代传统生产方式的主导地位,成为社会生产的主流活动。世界经济论坛的报告认定,大数据为新财富,价值堪比石油。

  “因此,应将发展大数据上升为国家战略,将其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有效抓手。”王明雯说,大数据的发展在给我们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问题。

  当前,随意收集、擅自使用、非法泄露甚至倒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网络诈骗、诽谤等违法犯罪活动大量发生,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携程网信息安全门事件、小米800万用户数据泄露、快递官网遭入侵1400万条用户信息被转卖、130万考研用户信息被泄露……这些2014年被媒体曝光的网上信息泄露事件,让人触目惊心。

  网络隐私保护立法已成短板

  “信息的保护与公开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王明雯说,既要鼓励服务社会的数据采集活动,又要防止侵犯隐私行为。在提倡数据共享的同时要防止数据被滥用,防止泄密。

  她介绍,我国没有专门的隐私保护法律,现有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较为分散,且不完善,远远不能满足大数据时代公众保护隐私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保护个人电子信息及个人隐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只有12条,过于原则。

  “一只水桶能装多少水取决于它最短的那块木板。”王明雯用木桶理论比喻说,网络隐私保护立法现在已犹如最短的那块木板,不断拷问着网络这只水桶的安全。

  王明雯认为,网络隐私保护立法时机已经成熟。目前,这一立法建议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同。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网络隐私保护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法律名称不同,个人信息保护法范围要窄一些,网络隐私保护范围更广泛一些。”王明雯认为,网络隐私保护不仅是个人信息,还包括个人空间和个人活动。网络隐私保护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基本精神是相同的。

  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建议将网络隐私保护法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单独立法。”王明雯在有关议案中建议。

  她认为,网络隐私保护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应基于“任何对互联网的规制不应阻碍其发展”这一基本原则,以“有利于网络发展、有利于信息传播,采取相对宽容的规则”为立法指导思想。

  “在立法中应明确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范围。”王明雯说,网络隐私的内容包括三大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私人信息指有关个人的资料和资讯;私人空间即完全由个人支配的领域,在网络中主要是个人计算机及电子邮箱;私人活动在网络中包括网上浏览、网上购物、网上言论等。

  王明雯认为,在立法时要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务员、社会公众人物的网络隐私涉及公共利益时,应当对其加以必要的限制。因此,他们的网络隐私范围较一般民众而言会窄一些。

  对青少年网络隐私特别保护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18岁以下网民占上网人数的24.5%。

  “对青少年的网络隐私权要特别保护。”王明雯说,这是因为青少年社会经验匮乏,维权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较差,个人隐私易被泄露。而一旦他们的隐私权被侵犯后,将严重影响其健康成长。

  据了解,一些国家的法律将网上青少年隐私权置于优先保护的地位。美国第一部关于网上隐私的联邦法律《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早在2000年4月21日就已生效。

  王明雯还建议在立法中对个人资讯的合理利用问题加以规定,以解决网络行业发展与网络隐私保护的矛盾。

  “应当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同时,又要对个人数据使用的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范围进行规定,就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详细规定。”王明雯认为,这样既避免了个人隐私权的不合理膨胀,又能平衡网络行业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

  王明雯强调,用法律方式保护网络隐私权,不仅要注重事前防范,而且必须重视事后惩戒。应在法律中明确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及网络隐私权的救济方式。建议在立法中除规定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形式外,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并对其适用范围及数额的确定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在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制度中,可以考虑引入惩罚性赔偿。”王明雯认为,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使受害人形成比较明确的收益预期,从而鼓励他们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而且,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培养人们的隐私权意识,从而形成对公共权力的良好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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