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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报》发表社员翟峰文章 老区群众扶贫贷款历史不良信用记录应尽快消除

据笔者调查,目前我国一些老区的贫困农户虽然得到了农业银行在“八七”扶贫攻坚期间根据国家当时政策予以的政策性扶贫贷款(包括总理基金项目和一般基础设施、产业扶贫项目),用于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种植养殖业。

然而,由于近年来国家征信系统的建立,即将这些当年享受了政策性扶贫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全部纳入了历史不良信用,使这部分老区贫困群众基本难以再享受现在国家的金融扶持政策,从而严重影响了这部分老区贫困户如期脱贫奔小康。

如截至2015年8月未,仅原川陕革命老区、四川省广元市辖区内就有近两万户农村贫困群众、高达24119.50万元本金被纳入了历史不良信用。

笔者通过相关调查发现,由于当时农行在老区发放的这类扶贫贷款属于政策性资金,发放时间要求较紧,多由乡镇或村社出面收集农户身份证件及印章后集中办理,部分农户未当面签字,所以当时不少农户误认为此为政府发放的扶贫补助款,而不是银行贷款,因而觉得认定他们的贷款为不良征信是不合理的。

而且,由于当时这些农户的部分贷款资金已被村组及其乡镇政府直接扣收,作为了其欠缴的税收及其提留款项,因此这些农户都不愿再承担这类扶贫贷款的还款责任。

此外,还值得一提的是,当时不少老区贫困农户的贷款资金还被当地政府拿去统一采购了果树苗、畜禽或种子化肥等实物,然后再将这些实物发放给了农户,农户不仅未领到这些贷款,还因多种缘由造成了其种植养殖项目的失败而没有了收入的严重后果。还有部分贷款资金被个别乡镇或村社直接拿去采购了农业生产资料或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致使其中的部分贫困农户因其贷款并未给他们带来实在收入而不愿再偿还该项贷款。

2016年2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旨在“以支持老区脱贫攻坚和开发建设为目标,以让老区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的”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按照区别对待、精准施策原则,瞄准短板、集中攻关、重点突破,制定实施系列特殊扶持政策措施,推动老区全面振兴发展”。

笔者认为,消除老区群众历史不良信用记录符合“意见”要求,符合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有关“制定实施系列特殊扶持政策措施,推动老区全面振兴发展”、“支持老区加快发展”等系列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

因此,笔者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央行)有必要结合老区扶贫攻坚的实际情况,从以下三方面具体酌情考虑如何“消除对老区群众历史不良信用记录,助推老区群众如期脱贫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这个现实问题:

一是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有必要对现行征信管理办法予以进一步完善,并出台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相关实施政策,以使老区贫困群众这类不良征信记录的现象能够尽快消除,使其遗留问题能够予以较快、较好地解决。必要时,国家有关方面可通过统一行使政府回购债权,以实现尽快删除老区贫困群众不良征信记录,切实缓解老区农民“融资难”之愿。

二是进一步加大对老区贫困群众实施有效金融扶贫创新支持和扩大农业贷款抵质押担保物等类融资举措的探索力度,通过实施利用扶贫风险资金撬动10倍银行贷款,扩大农业贷款抵质押担保物范围等类融资举措,助力老区发展特色产业。

三是有必要通过进一步加大对革命老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调研力度,切实制定好有针对性的引导老区贫困群众走上致富路的具体政策,以此通过进一步瞄准贫困“病根”、实施“靶向治疗”,从而真正实现助推革命老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从“大水漫灌”到“精准滴灌”的质变飞跃。

(作者系四川省立法咨询专家库成员、九三学社中央人环资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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